楚天金報訊 □本報記者曾茜 通訊員王猛
  昨日,國稅總局發佈消息稱,7月1日起,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,將由買方——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發票,並代徵稅款。“一般情況下,發票是由賣方開,但也有少數情況例外:比如農戶銷售農產品,農戶不具備個體工商業主資格,可由買方開票。”業內人士表示,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銷售情況與此類似,發電戶以居民個人、非企業性單位居多。由買方開票後,將減少發電戶辦稅負擔,有利於分佈式光伏發電的推廣。
  武漢有85戶自己發電
  僅有26戶並網“賣電”
  所謂分佈式光伏發電,是指醫院、學校、黨政機關、居民等,在建築物或構築物上建設小型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,利用太陽能發電。
  去年5月,硚口居民高松在自家屋頂建起了湖北首座個人太陽能發電站,成為湖北個人光伏發電第一人。資料顯示,包括高松在內,去年,武漢共有85家用戶報裝個人光伏發電,並網發電的有26家。
  其實,為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,國家鼓勵發電戶將自家用不完的電,並網銷售給國家電網公司,不過,發電戶以個人、非企業性單位居多,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百元至千元。按照國家財稅政策規定,發電戶需向供電企業提供銷售發票,買方也需要發票沖抵成本,而個人發電並不具備工商業主資格,領用發票手續繁雜。
  銷售額2萬以下可免稅
  2萬以上減半徵稅
  “拿不到發票,就增加了發電戶銷售的難度,不利於推廣。國稅總局的發文,將減輕發電戶的辦稅負擔。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艾華表示。
  據國稅總局文件,2014年7月1日起,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,由國家電網公司開具發票,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的,由國家電網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%代徵增值稅。而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的可免徵增值稅。
  據國稅總局去年發佈的政策,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l日,按3%的征收率計算。以高松為例,如果一個月的銷售額為3萬,那他應繳納的稅額為3萬×3%×50%=450元。“辦稅負擔的減輕,或許真的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人使用光伏發電了。”有業內人士表示。
  製圖:穆莎麗
  (原標題:屋頂光伏發電月銷售額低於2萬可免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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